目录
一、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程序
二、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行使
三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
四、乡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(或教职工大会)
五、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结合
六、附则
一、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程序
教职工代表大会(以下简称教代会)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,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。教代会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,建立和健全必要的民主程序,使之制度化、规范化。
(一)选举教职工代表的程序
1、教代会三至五年为一届,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。代表实行常任制,任期三至五年,可以连选连任。
2、凡学校中享受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,只要群众拥护和信赖,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。各校应从实际出发,制定代表的具体条件。
3、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,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,到有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,不能设“当然代表”。
4、教职工人数在五十人以上的学校,建立教代会制度。教职工代表占学校教职工的比例,可按各校实际确定,一般在30%左右。教职工不足五十人的学校,建立由全校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,其性质、职权、工作程序与教代会相同。
5、教职工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。代表中应有教师、管理人员、领导干部、校办企业职工,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,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。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。
6、教职工代表的产生
(1)由学校工会制定选举代表的方案。根据学校教研组室的情况和各类人员构成状况,确定选区、代表名额、代表条件、各类代表所占的比例、选举步骤、方法和具体要求等。
(2)工会应向全校教职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,动员大家选好代表,开好教代会。
(3)教研组室工会小组召开会议,按照代表名额和条件,商定教职工代表候选人名单,并由教职工直接选举,过半数票才能当选。
(4)选举单位(选区)将选举结果报告工会,由工会或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。审查当选代表是否本校享受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,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的程序、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代表条件。资格审查有效后,张榜公布,并发给代表证。
(5)按选举单位(选区)建立教职工代表组(团),民主选举正副组(团)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