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贵州省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

作者:何金超   时间:2014-11-07   点击数:

7、教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

代表的权利:

1)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2)有权自主地、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,参加学校重大决策的审议、讨论;

3)有权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,有权对学校任何部门和领导人提出建议、批评;

4)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、建议的权利以及对教代会决议、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的权利;

(5)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、阻挠和打击报复时,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。

代表的义务:

(1)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基本线路、方针、政策的国家的法律、法规,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;

2)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,认真宣传、贯彻大会决议,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;

3)联系教职工群众,维护群众合法权益,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,做好群众工作;

4)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,提高业务水平,做好本职工作。

8、代表的调动、退休和罢免、撤换

1)代表在学校内部调动工作,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,参加调入部门代表组()活动。代表调离学校或任期未满退休的,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。

2)代表对选举单位教职工负责。教职工或原选举单位,发现代表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可以向工会提出罢免或撤换的要求。

罢免或撤换代表,须经原选举单位教职工讨论,并获得全体教职工过半数的同意。对被罢免或撤换的教职工代表,要及时书面报告校工会,经工会讨论通过后,宣布撤消其代表资格。

3)代表出现缺额,学校工会可以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补选。补选代表的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。

9、代表的培训

学校工会应在党组织的统一安排下,有计划地对代表进行培训,着重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、政策、法律、法规、现代科学管理知识和民主管理的理论和方法等。

10、教代会的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

1)教代会根据需要,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。

2)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

3)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由工会或教代会筹备组提名,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协商产生。但总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。

4)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单位党、政、工、团主要领导(也可扩大到中层主要负责人);特邀代表一般是有影响的民主党派人士、退离休干部、教职工家属。

㈡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和处理程序

1、教代会要建立健全提案征集、处理制度。

2、由工会或教代会提案小组印发提案表,在教代会筹备工作开始时发给教职工代表。征集提案的起讫时间由提案组决定,并告示全体代表。

3、提案内容应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及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。

4、提案应由一人提议2人附议(署名)提出,也可以代表组()名议集体提出。每个提案应包括案由、处理办法和整改措施等内容。对无计名提案,要慎重处理。

5、提案处理和落实

1)提案审议。由教代会提案小组(或工会)以提案表为依据,根据以下标准审议:一看有没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;二看是否正确体现国家、集体、个人三者关系;三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。符合立案条件的提案都应立案。

2)提案登记。立案的提案应分类登记,由工会或提案小组转给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。承办部门应定人、定时认真处理。

3)承办部门接到提案后,应尽快(一般在一个月内)作出解答或提出处理意见。

凡是有条件落实的提案,应边征集边处理,以提高代表对提案的积极性。对涉及几个部门负责的提案,应与有关部门协商,予以妥善解决。要做到条条有答复,件件有着落。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应通过各种形式反馈给提案人,并认真听取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。

6、提案小组或工会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承办部门对提案处理的情况。

7、所有提案处理完毕之后,提案表及处理情况记录应交工会存档备查。

8、提案小组应在下次教代会上,对立案提案的处理情况进行全面汇报。

9、对没有立案的提案,提案小组或工会应向提案人说明不立案的理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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